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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停业公司的商标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08-26
阳光商标**.jpg



广兴公司2001年1月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的酱豆干热销多年,为当地众多消费者所认可。后公司于2006年停业,但未注销登记。2011年1月,春阳公司未经许可,也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酱豆干。

  但不久,春阳公司发现自己竟然被已停业多年的广兴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春阳公司认为,广兴公司多年未使用“老娘家”字号,已经失去字号使用权,自己不属于侵权,但法院**判决春阳公司向广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停止经营的字号也受法律保护。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特色的核心部分,也是区别不同企业、不同商品、不同服务来源的重要商业标志。企业字号和其名称一样,经依法登记即取得和享有专用权,且该专用权并无期限限制,具有无期限的存续效力。故即使企业已停止经营,只要企业尚未注销,其企业字号权仍继续存续。

  其次,擅自使用他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足以引人误解的行为当属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广兴公司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的酱豆干为本地许多消费者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而春阳公司未经许可,以“老娘家”为字号生产的酱豆干也已经使许多人误认为系广兴公司所生产,造成了包括声誉等在内的一定损失,已具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再次,春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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