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021-33683708
  • 市律协与上铁法院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市律协与上铁法院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2016年12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上铁法院举行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签署暨聘请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颁证仪式。颁证仪式由上铁法院侯丹华副院长主持,上铁法院院长俞秋玮、市律协会长俞卫锋、特邀调解员和志愿者律师代表等出席了仪式。 为了贯彻落实**法院和市委市府的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双方经沟通协商,达成共识,由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各类矛盾纠纷化解进行合作。合作项目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市律协的协助下,上铁法院聘请了30位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二是安排专业特长对口的律师事务所派律师进驻上铁法院,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已经平稳运行了两个多月,效果较好,为上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充实了力量;为诉讼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青年律师提供了一个培训、锻炼和成长的平台。 会上,律师们积极发言,对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提出了建议。市律协俞卫锋会长感谢上铁法院提供能够让律师发挥自身能力的平台,这个平台不仅仅是诉调对接的平台,更是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社会管理而言效率**,成本**。律协将通过多种方式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公益性质的各类法律服务活动,积极研究形成长效机制,并将全力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上铁法院俞秋玮院长表示,上铁法院与市律协的合作是对**法院、市委市府关于运用社会各方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相关规定精神的共同贯彻;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进一步发挥各自所长,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要以合作机制为平台,边实践,边总结,群策群力,共同完善。大家均表示,将把相关的合作项目办成长效机制,为“法治上海”、“平安上海”作出积极的贡献。
  • 孟建柱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时勉励广大律师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

    孟建柱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时勉励广大律师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

       法制网北京3月30日讯记者葛晓阳李想,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30日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当前,我国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是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也是一个律师大有作为的时代。他希望广大律师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努力服务人民、报效祖国。   孟建柱对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制度,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全面部署。广大律师怀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念和对律师事业的无比热爱,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熟悉法律法规的专业优势、精通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融入经济社会的实践优势,依法履行职责,忠实于当事人委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每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330多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近100万件、法律援助案件50多万件,为50多万家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   孟建柱指出,当事人与律师是委托与代理关系,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希望广大律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倾听他们的诉求,体谅他们的心情,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权利要靠法律维护,律师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用法律上的事实明辨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好法律尊严。要善于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法律服务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孟建柱强调,维护司法公正,是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希望广大律师认真做好每一起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让犯罪者受到公正惩罚,让无罪者免受冤屈,让受冤屈者得到昭雪,让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让公平正义得以张扬。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让困难群众请得到律师、打得起官司,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孟建柱强调,律师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独特作用。希望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提出高质量立法意见建议,同时通过担任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出台重大决策、处理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当好法律参谋,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要积极参与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多提建设性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取得新成效。要面向基层、深入群众,甘当乡村、社区律师,为基层组织和城乡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化解,促进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要踊跃充当普法志愿者,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公众讲解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推动形成依法办事、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孟建柱指出,“十三五”规划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构建发展新体制,从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到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从优化发展环境到防控社会风险,都带来众多新型、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化、精细化法律服务。希望广大律师紧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找准发挥作用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不断拓展法律业务范围和领域,创新和改进法律服务方式,促进法律服务和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要认真做好教育、就业、就医、扶贫、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孟建柱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全方位深化,特别是“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深入实施,无论是把境外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进来,还是我国企业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都需要优质**的法律服务。希望广大律师适应对外开放新格局,瞄准涉外法律服务前沿,熟悉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则、国际法律服务行业规程,培养跨语言、跨文化沟通能力,努力为国家重大对外开放战略实施,企业跨国并购、对外贸易投资、反倾销、反垄断,公民海外维权,提供高水平法律服务。   孟建柱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是党和人民对广大律师的期许,也是律师履行好职责使命的根本保证。希望广大律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业道德水准,树立起新时期律师良好形象。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始终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要熟习法律,钻研业务,了解社会,体察民情,更新知识结构,增强专业素养,增长实践智慧,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要自觉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真正成为法律之师、诚信之师。   孟建柱指出,律师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把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坚决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司法人员和律师不是“冤家”,而是法治道路上的同行。要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构建起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律师服务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推动发挥好律师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和纽带,要想律师之所急、做律师之所需,建好律师之家,当好律师之友。要坚持维护律师权益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长远利益并重,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敢于“举旗”,哪里的律师执业权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要率先站出来,真正成为广大律师的“娘家”;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上敢于“亮剑”,维护好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会上,孟建柱等为100家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名获得“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颁奖。会前,孟建柱等会见了全体与会代表。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央政法委委员汪永清、耿惠昌、吴爱英、陈训秋、傅政华出席会议。
  • *高法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

    *高法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

    11月15日上午,**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王玲主持发布会,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副庭长滕伟出席。   据夏道虎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完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等。   为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规定》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这次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司法部举行法律顾问聘任仪式

    司法部举行法律顾问聘任仪式

    11月17日,司法部在部机关举行司法部法律顾问聘任仪式,聘请马怀德、王俊峰、王敏远、张学兵、李益民、高子程、顾永忠、黄风等8位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司法部法律顾问。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聘任仪式,并为受聘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吴爱英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工作。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法律顾问作出了部署。司法部党组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意见》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意见》研究了意见,作出了安排。研究制定《司法部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聘任法律顾问的要求和工作措施。根据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个人条件,决定了这次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吴爱英指出,司法行政工作是党的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建立司法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执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位受聘的法律顾问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为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发展贡献才华和智慧。要切实加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实际,出主意、提建议,当好参谋。要坚持法治原则,信守法治理念,大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对司法部重大决策、立法及其他法律事务,从法理上、法律上严格审查把关,提出意见建议。 吴爱英强调,推行司法部法律顾问制度是提升司法行政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工作衔接,确保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要虚心向法律顾问学习,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以及与业务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与法律顾问的工作对接。要主动及时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要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积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聘任仪式上,马怀德、王俊峰代表受聘法律顾问作了发言。 聘任仪式由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主持。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刘志强,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卢恩光出席聘任仪式。 司法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聘任仪式。
  • 律师办“大案”须报告 遵义司法局新规遭质疑

    律师办“大案”须报告 遵义司法局新规遭质疑

    1月14日,遵义市律师协会官网发出的一份遵义市司法局文件引发争议。这份2014年年底出台的《遵义市司法局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提出,律师在遇到“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等15种情况时视为“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律所报告,律所和律师遇到“办理重大案件”时,需要向主管司法局报告。文件中争议**的是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争议的焦点在于:律师遇到这些“重大案件”需要报告的规定是否合法?司法局的这一文件是否“越位”?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报告:(一)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的重大情况。第八条写明,律师代理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第九条规定,律师代理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群体性案件;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案件;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涉台、涉外案件;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重大民事、行政案件。文件第七条同时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遇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如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可以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新出台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责任方式: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规定建立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批评教育;(二)责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写出书面检查,(三)给予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通报批评;(四)给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会长孙光全则认为,这份文件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律师和律所不执行这个文件,司法局也没有理由理直气壮地开出罚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司法局这样的职能。在孙光全看来,这份文件完全超出了司法局的职权范围,会干涉律师的正常工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说,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报告要求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合法性、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律师界也屡屡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遵义市司法局这种做法超出了法律所界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范围,而这种报告制度很可能演变成“变相审批”。“报告范围如此之广,很可能使律师依法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与报告要求之间发生抵触。”毛立新认为,在一些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之类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律不允许向其他机关和人员透露的,而该规定又要求向其报告,这就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相抵触,“这种情况在某些案件中肯定会出现”。
  • 蓝翔校长妻子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举报丈夫违法

    蓝翔校长妻子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举报丈夫违法

        近日,蓝翔**技工学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赶到北京,分别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民建中央递交了举报信。她希望对荣兰祥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并免去荣兰祥的人大代表、济南天桥区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委员等职务。对此,全国政协回应称确有此事,已将举报信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孔素英称,今年9月份开始,她向有关部门寄过很多封信,一直没有得到回应。荣兰祥全国人大代表等各种资格和荣誉仍在,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得到法律制裁,她才想到来京递交举报信。23日,她已经返回河南商丘。       在孔素英的举报信中,其举报荣兰祥组织数百名打手,“统一配发白手套,手持钢管、木棍,跨省行凶”,将其父亲打伤,另外4名家属至今仍在狱中。她表示,校车没有荣兰祥的批准,别人无法调动。副校长王某也不会在现场指挥和实施犯罪。       孔素英说,她与荣兰祥婚后,经二十多年奋斗,创建了现有事业。荣兰祥却“从1993年开始,公然和多名女子保持情人关系,并和一名周姓女子育有四岁左右的孩子”,对他们的六个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并对她实行了20多年的家暴,曾将其打成骨折。       此外,孔素英还指出,荣兰祥“依靠**贿选,涉嫌行贿罪”,其全国人大代表、济南天桥区政协副主席、济南工商联副主席、民建中央委员等资格,均为“非法享有”。孔素英说,面对荣兰祥,凭她的力量无法反抗。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关注此案,使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记者询问其是否有相关证据,她表示,**贿选一事为听说。       针对此事,记者多次致电荣兰祥,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昨天分别致电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民建中央。全国人大未对此事作出回应。全国政协办公厅联络局工作人员表示,政协不是职能部门,无法对此事进行处理,已将举报信转交给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些部门,该工作员称,他没经办并不知情,荣兰祥是山东济南天桥区政协委员,可能是转回了地方信访局。民建中央组织部工作人员表示,荣兰祥确为民建中央委员,一切有关会员的信访内容,均由会员权益保障处负责。(记者 迟名)
  • 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常年招聘提成律师

    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常年招聘提成律师

    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招聘提成律师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位于徐汇区肇嘉浜路807号五洲国际大厦11楼1105室,紧邻地铁七号线、九号线肇嘉浜路站4号出口。  为了进一步壮大律所的规模,现大量招聘律师,律所提供多方面优厚待遇:1、提成比例高达80%—85%,具体面谈;2、提成结算方便、快捷;3、律所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复印、打印等服务;4、欢迎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并支持组建自己的律师团队;律师加盟联系方式: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021-33681078;13681902600
  • *高法 : 公司不注销或注销不当,后患无穷 (附:注销*详细流程)

    *高法 : 公司不注销或注销不当,后患无穷 (附:注销*详细流程)

    11月8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工商总局下发**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一、行政处罚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黑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三、法人黑名单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下面介绍公司注销的相关内容:一、公司注销的条件: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1、依法成立清算组;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三、公司注销流程: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工商注销备案 → 注销登报公告 → 国税注销 → 地税注销 → 工商注销 → 代码注销 → 银行注销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5、内部责任分清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二)行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一家公司停止运营,干净快速的注销掉,不留后患!要是你果真没注销,然后被工商吊销了,后果如下:一、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终**结果。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二、吊销的后果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2、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4、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5、法人代表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6、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总而言之,让公司自生自灭,公司就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好严重啊!**特别提醒:**的银行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把你纳入异常状态...▎本文转载自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
  • QQ咨询
  • 电话咨询
  • 13127621777
  • 021-33683708